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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