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下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和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进行的约谈,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的约谈,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2021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