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
为进一步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工作,现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试点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募集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试点办法》第七条第(十)项“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资格条件要求的意见。
根据《试点办法》第七条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告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二、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三、
试点机构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一一对应。
试点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1999年)
- 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
-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