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
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 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