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2002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电视改革,加强对教育电视的管理,切实做好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必须着眼于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发展和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必须立足教育,突出教育特色,强化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学习服务。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教育电视播出机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教育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是,把工作任务转到转播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平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以及本省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上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网络,扩大远程教育规模,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上来。
三、 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和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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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