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2002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电视改革,加强对教育电视的管理,切实做好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必须着眼于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发展和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必须立足教育,突出教育特色,强化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学习服务。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教育电视播出机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教育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是,把工作任务转到转播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平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以及本省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上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网络,扩大远程教育规模,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上来。
三、 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和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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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
-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