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