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监管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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