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2005年)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现就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机制
1、
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大案要案、形成突出治安问题的系列性刑事案件和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2、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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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4年)
-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