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
- 关于海南省通什市更名为五指山市的批复(2001年)
-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戒毒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