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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