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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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