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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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6年)
-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