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