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
-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2002年)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