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海关的请示》(粤府〔200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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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