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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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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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