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 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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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