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2003年)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