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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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2008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