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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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关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