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的批复(2017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
-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2014年)
-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