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经营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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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09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