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经营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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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广西河池民用机场的批复(2006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0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