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日)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
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二)
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