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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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