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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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003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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