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行业统计监督管理,规范通信行业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行业统计是指通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各种通信统计资料的活动。通信行业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统计法》和《实施细则》,按照通信行业管理需要建立通信行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通信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通信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通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运营的通信运营企业,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以及专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邮政通信企业等)进行的通信统计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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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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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