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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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2018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