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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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2003年)
-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