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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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 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2018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