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2008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
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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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2024年)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