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2009年)
-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