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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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温家宝(2005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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