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03年)
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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