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03年)
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
- “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2013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