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 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0年)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