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 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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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2015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年)
- 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