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 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