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医疗废物和医疗机构废水安全处理处置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医疗废物在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造成的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适当分类收集,妥善贮存运送,就地集中处置,确保环境安全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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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2019年)
-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