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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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2007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200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3年)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