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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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2002年)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 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