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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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