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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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 文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