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办学,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境外办学的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等,并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安排、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等。

合作协议在境外办学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状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