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优先举办具有中国高等教育比较优势或者特色的学科,并充分考虑所在国家(地区)的需求及发展特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在更为广泛的学科领域开展境外办学…
第六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办学,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第九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可以由中外办学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分别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条
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办学,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