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办学,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赴台湾地区办学的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交流或者其他途径派遣教师赴境外教育机构的讲学活动,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