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体发债期限可根据内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确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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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10年)
- 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2009年)
-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2006年)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