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体发债期限可根据内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确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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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抢救保护北宋永昭陵地宫问题的复函(2000年)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2019年)
-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