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
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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