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考核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等36个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按程序报送农业部。
(二)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按照20%的比例确定抽查城市,并组成若干工作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7月底前由农业部向国务院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农业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中央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城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被考核城市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城市,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农业部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省(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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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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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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