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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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
-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