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
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 江主席致电菲律宾总统向菲客机遇难者亲属表示深切慰问(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98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