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
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