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渝府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江津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以原江津市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区的行政区域,江津区人民政府驻几江街道。
二、
撤销合川市,设立重庆市合川区。以原合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区的行政区域,合川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街街道。
三、
撤销永川市,设立重庆市永川区。以原永川市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区的行政区域,永川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街道。
四、
撤销南川市,设立重庆市南川区。以原南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区的行政区域,南川区人民政府驻东城街道。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和协调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