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 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2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23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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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