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三、
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四、
第七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株潭生态绿心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函(2025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
-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