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