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 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三、 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四、 第七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5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八、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十、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