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第七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