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八、
八、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1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
原第七项作为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