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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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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