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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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2021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