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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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