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4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上海市宝山区和崇明县间等5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YYYY年MM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