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若干个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第三条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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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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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