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若干个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第三条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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