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二、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从事纳税服务和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其中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权益性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三、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邀请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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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农业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年)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