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邀请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