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说 明
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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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4月)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