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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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